法律
江蘇公務(wù)員考試法律知識之刑法(十四 刑罰裁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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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刑罰裁量概述
量刑,即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一種審判活動(dòng)。
量刑情節,是指由刑事法律規定或認可的定罪事實(shí)以外的,體現犯罪行為社會(huì )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具體事實(shí)情況。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節及其功能作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將其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
1. 法定情節
法定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其具體內容、能夠影響量刑輕重的事實(shí)情況。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
我國刑法共規定了以下四種法定情節:
第一,從重處罰情節。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xún)龋瑢τ袕闹厍楣澋姆缸锓肿优刑庉^重的刑種或較長(cháng)的刑期。從重處罰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依照《刑法》第60條的規定,從重處罰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xún)扰刑幮塘P,不允許法外加刑、破格判刑。否則,從重處罰就成了加重處罰;二是從重處罰是比沒(méi)有這個(gè)情節的犯罪分子判處較重的刑罰。
第二,從輕處罰情節。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對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分子判處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
第三,減輕處罰情節。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對具有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減輕處罰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法定減輕。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二是酌定減輕。即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四,免除處罰情節。它是指對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時(shí)免除其刑罰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37條的規定,在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shí),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采用非刑罰的方法處理,即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guò)、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門(mén)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2. 酌定情節
酌定情節,又稱(chēng)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méi)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shí)踐經(jīng)驗中總結出來(lái)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huì )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shí)酌情適用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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