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概述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復議,系指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guān)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guān)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jìn)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具有六大特征: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民事?tīng)幾h和其他爭議只有在法律有明文授權的條件下才可以被納入處理對象范圍;
(2)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主要審查對象,以抽象行政行為為附帶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適當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以書(shū)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由行政相對人主動(dòng)申請,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guān)為處理機關(guān)。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基本原則,是指由《行政復議法》確立和體現的,反映行政復議基本特點(diǎn),貫穿于行政復議全過(guò)程,并對行政復議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行為準則。行政復議基本原則有下列幾項:(1)合法原則。(2)公正、公開(kāi)原則。(3)及時(shí)原則。(4)便民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