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姓名權。針對公民是否可以改姓等問(wèn)題,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于2014年11月作出了立法解釋。參加2015年國家及各省(市)公務(wù)員考試的考生,對此應有所了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
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一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zhuān)鞔_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討論了上述規定的含義,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于民事活動(dòng),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huì )公德,不得損害社會(huì )公共利益。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著(zhù)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guān)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shí)際做法。同時(shí),考慮到社會(huì )實(shí)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huì )公德,不得損害社會(huì )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cháng)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fēng)俗習慣。
現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