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個(gè)選項的法規或條例或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批準后生效?( )
A.省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B.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定的自治條例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定的單行條例
D.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guān)制定的法律
2.選舉法規定,在直接選舉中,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之前公布。下列選項哪個(gè)是正確的公布日期?( )
A.5日之前 B.15日之前 C.20日之前 D.10日之前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屬于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事項?( )
A.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 B.執行部門(mén)規章的事項 C.訴訟和仲裁制度 D.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下列選項哪個(g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有權進(jìn)行部分修改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
A.憲法 B.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國際條約
5.下列哪個(gè)是依法享有對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cháng)任免權的機關(guān)?( )
A.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 B.直轄市人大常委會(huì ) C.直轄市人民政府 D.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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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案】B
【詳解】根據我國《憲法》第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特點(diǎn),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備案。”由此可知,B項需經(jīng)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批準后方生效,故B項為應選項;C項則只需省或自治區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批準,故C項不選。另外依據《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它們的常務(wù)委員會(huì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備案。”可知省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備案,無(wú)須經(jīng)其批準。所以A項亦不選。同時(shí)《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guān)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可見(jiàn),由于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其立法機關(guān)制定的法律也只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備案,無(wú)須經(jīng)其批準,故D項亦不選。
2.【答案】A
【詳解】根據《選舉法》第31條第1款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huì )匯總后,在選舉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第八頁(yè)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xié)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jiàn),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并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公布。”由此可知,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5日之前公布,以保證選民有充分的時(shí)間考慮自己要選的代表。故A項正確,為應選項;而B(niǎo)項15日以前是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的期限,故B項不選。《選舉法》第27條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實(shí)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fā)給選民證。”可知C項20日以前是選民名單公布的期限,所以C項亦錯誤,不選。
3.【答案】A
【詳解】《立法法》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 國家主權的事項;(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chǎn)生、組織和職權;(三)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chǎn)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經(jīng)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guān)、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及其常務(wù)委員會(huì )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所以C項和D項屬于只能制定法律的情形,地方性法規無(wú)權規定。 《立法法》第64條第l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shí)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于地方性事務(w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所以選項A是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事項,A選項正確。《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mén)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shí),由國務(wù)院提出意見(jiàn),國務(wù)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mén)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裁決;……”當地方性法規和部門(mén)規章發(fā)生不一致時(shí),按照《立法法》第86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而非地方性法規要服從和執行部門(mén)規章。
4.【答案】C 【詳解】《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xiě)椃ǎO督憲法的實(shí)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閉會(huì )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制定的法律進(jìn)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四)解釋法律……”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有權對基本法律進(jìn)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所以選項C正確。《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shí)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所以憲法只有全國人大有權修改,其常委會(huì )只有解釋和監督實(shí)施權,所以選項A錯誤。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6條和第73條的規定,其法律的修改權屬于特別行政區立法會(huì ),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無(wú)權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故不選B。國際條約的修改應由其制定或締結主體共同進(jìn)行,一國無(wú)權單方作出修改,故不選D。
5. 【答案】A
【詳解】《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cháng)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 選舉,副院長(cháng)、庭長(cháng)、副庭長(cháng)和審判員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任免”;“在省內按地區 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cháng),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副院長(cháng)、庭長(cháng)、副庭長(cháng)和審判員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任免。”該法第36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有權罷免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cháng)……”所以,享有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cháng)任免權的機 關(guān)為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而不是直轄市人大常委會(huì ),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人民政府屬于行政機關(guān),無(wú)權任免法院系統的人員,只有權力機關(guān)才有該任免權,選項C錯誤。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guān)系而不是領(lǐng)導與被領(lǐng)導的關(guān)系,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無(wú)權任免 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cháng),選項D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