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權。
(一)概念與內容
一般人格權,是自然人對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權,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
(二)一般人格權的功能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一般人格權的意義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情節嚴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權受侵害為由,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是:(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2)不構成對具體人格權的侵害。(3)受害人實(shí)際遭受了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見(jiàn)例1和例2)。
【例1】(國貿商場(chǎng)搜身案)甲商場(chǎng)因懷疑乙偷拿商品,強行將乙帶到辦公室搜身,結果發(fā)現是誤會(huì )。捜身除工作人員外沒(méi)有第三人在場(chǎng),商場(chǎng)工作人員也未對外透露。①甲的行為沒(méi)有侵害乙的名譽(yù)權、自由權等具體人格權。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造成嚴重后果。③乙有權以一般人格權遭受損害為由,請求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例2】(三里屯酒吧拒入案)甲面部被火燒傷,留有疤痕。一日,甲隨朋友欲三里屯一酒吧聚會(huì )時(shí),酒吧的保安拒絕讓甲進(jìn)入,并悄悄對甲說(shuō):“你長(cháng)得太難看,比講司法考試的老鐘還嚇人,進(jìn)去會(huì )把其他顧客趕走的!”①酒吧未侵害甲的名譽(yù)權等具體人格權。②酒吧侵害了甲的人格平等、人格尊嚴,情節嚴重,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犯。③甲有權請求酒吧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