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蘇公務(wù)員考試法律知識之刑法(十一刑罰和刑罰權)
http://wap.cqfhp.com/ 2012-12-12 來(lái)源:江蘇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十一 刑罰和刑罰權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guān)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罰權,刑罰是懲罰犯罪的一種強制方法,由國家設定和運用這一方法的的權力就是刑罰權。刑罰是刑罰權的外在表現,刑罰權則是據以確立刑罰及保證其運行的源泉。兩者緊密相連,不可分割。對于刑罰權,按照權力內容構成和運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
刑罰的目的
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刑罰、適用刑罰和執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結果。刑罰的目的具體表現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特殊預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預防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實(shí)施了危害社會(huì )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在我國,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通過(guò)改造、剝奪犯罪條件、消滅肉體三種途徑實(shí)現。

免費學(xué)習資源(關(guān)注可獲取最新開(kāi)課信息)